办理单位因应疫情注意事项【自113年9月19日起停止适用】
113.9.18日新增订定「因应新冠并发重症技术士技能检定学术科测试办理单位处理原则」及「因应新冠并发重症应检人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须知」自113年9月19日起实施。
配合卫福部疾管署最新消息,因应「为防治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,进入医疗(事)机构、老人福利机构应佩戴口罩」公告于本(2024)年5月19日停止适用,调整医疗照护机构为建议佩戴口罩场所。
修正重点:
1.经筛检阳性之轻症或无症状者,仍须全程佩戴口罩。
2.另配合「防范呼吸道传染病,民众进入医疗照护机构佩戴口罩须知」,如测试场地为医疗照护机构之应检人,请配合下列措施:
(1)有疑似/感染呼吸道传染病(如:流感、COVID-19)或出现发烧、呼吸道症状(如:流鼻水、咳嗽或打喷嚏)时,非必要请避免进入医疗照护机构;如有必要进入,于有症状期间及症状缓解后5日内,进入医疗照护机构应佩戴口罩,并遵循呼吸道卫生与咳嗽礼节及落实手部卫生。
(2)过去一周内曾与感染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、本身为免疫力低下(如:移植或血液肿瘤等病人)或是具有其他流感、COVID-19重症高风险者、探视或照护疑似/感染呼吸道传染病患者,进入医疗照护机构应佩戴口罩,落实呼吸道卫生与咳嗽礼节及手部卫生,并遵循医疗照护机构内部相关规定或国家防疫政策佩戴口罩。
(3)因身体、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之民众,于咳嗽或打喷嚏时,应使用卫生纸遮掩口鼻,使用完毕后将卫生纸丢进垃圾桶,执行手部卫生,降低传播风险。